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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闪猫分享:下月起,企业发票报销必须提供税号




    近日,国家税务总局的一则公告被称为“最严发票令”,从7月1日起,企业取得的未填写税号的普通发票,不能再作为税收凭证。

    公告规定,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

    今后开单位发票,在提供单位名称的同时还需要提供单位的税号。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号的全称,对于企业而言,税号就相当于我们个人的身份证号,每个企业的税号都是唯一的。

    公告里所指的企业,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业法人、企业分支机构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。也就是说,这则公告并没有明确指出针对政府和事业单位,不过出于谨慎原则,建议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开发票时也提供税号。
    • 2017-06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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